第三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八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
第十条 教师队伍,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全校师生比不低于1:18;高级职称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30%,具有研究生学位不低于50%,具有博士研究生不低于15%。 本专业“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授课课时一般不少于20%。
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实验实训项目(任务)开出率达到100%。
应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
所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90%,新生报到率一般不低于85%
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30%,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生总数不超过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0%。
连续3年不招生的,原则上应及时撤销该专业点。